各市(县)区财政局、侨办、侨联: 为解决归侨的实际生活困难,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江苏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对全省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苏财行[2007]26号)的精神,决定对全市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发放生活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困难归侨补助 对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及农村归侨,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对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困难归侨(包括农村五保户),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上述两种类型的归侨,如遇个人情况交叉重复,以享受最高补助标准为原则,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2、企业退休归侨补助 为解决我市企业退休归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退休养老金与原工资差额所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决定对1978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在我市办理退休并领取退休养老金的企业退休归侨(不含离休归侨),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二、经费渠道 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及农村归侨、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困难归侨所需的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安排。 企业退休归侨所需的补助经费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和滨湖区由市财政安排,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和新区的企业退休归侨所需的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审批发放程序 1、申报审核 凡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及农村归侨、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困难归侨(包括农村五保户),须分别填写《江苏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归侨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1)及《江苏省农村低收入困难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2),并附相应的证件复印件(其中: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及农村归侨,须附归侨证复印件、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复印件;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困难归侨,须附归侨证复印件、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核实证明),由各市(县)区侨办将“表格”发放给辖区内的归侨填写并集中收齐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交市侨办,由市侨办会同市侨联、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并盖章后,连同相应的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报省侨办,由省侨办会同省侨联共同核准。 凡符合补助对象的企业退休归侨,由各区侨办将《无锡市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申请表》(附表3)发放给辖区内的归侨填写,并由归侨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街道(乡镇)核实盖章后交区侨办和侨联分会进行审核,然后由区侨办将“表格”连同归侨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市侨办,由市侨办会同市侨联和市财政局共同核准。 2、补助发放 对经审核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及农村归侨、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困难归侨,其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侨办、省侨联于每年12月份联合下达到市财政局、侨办及侨联,由市侨办会同市侨联、市财政局负责发放。 对经审核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市区企业退休归侨,其生活补助的发放,由市财政局、市侨办、市侨联于每年11月份负责发放。 3、发放要求 请各区侨办与侨联分会对当年申报补助的对象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审定当年补助对象,并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如有弄虚作假、虚领冒领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冒领的生活补助,取消享受补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江阴市、宜兴市的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的申报审核,发放办法由各市(县)侨办会同同级财政、侨联自行制订。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市侨办负责解释。
附件:《无锡市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申请表》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无锡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无锡市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申请表
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制 2007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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