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三)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 (六)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七)负责组织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内设机构:1、办公室(挂“行政法规科”、“行政许可服务科”牌子);2、民族宗教科。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长(主任)2名。现职5人。 下属事业单位:市民族宗教管理服务站。相当于正股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9名,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额拨款,核定领导职数2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现职6人,退休3人。 三、2018年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省、无锡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各项意见精神,推动我市2018年度民族宗教工作健康发展,不断巩固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新局面,制定如下工作目标计划。 (一)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 一是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符合条件的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发放清真食品补贴;做好少数民族学生中考加分证明的办理工作和高考加分证明的预审核工作;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做好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审核发放、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确认等行政审批(确认)事项的办理工作。 二是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继续发挥好民促会和基层民促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企业、乡镇、社区;筹建“民族之家”;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指导有条件的社区创建城市民族工作先进单位;继续深入挖掘和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 三是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坚持在法律范围内和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对于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凡属于违法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处理,不能因涉及少数民族而搞选择性执法。 (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一是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毫不动摇地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组织宗教中国化专题学习培训;支持各宗教团体开展讲经解经、神学思想研究工作,筑牢宗教中国化的思想基础。 二是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引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结合我市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扎实做好行政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和新建建筑物等各项行政审批行为。 三是狠抓宗教活动场所平安建设。根据上级部门以及我市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有关部署,适时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督查;继续指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技防建设,三星级以上场所技防系统接入公安网络;继续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危旧房改造和财产保险工作。 四是继续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星级创建。引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深化省星级档案室、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和无锡市文明宗教活动场所等创建工作,及时上报年度创建计划,完成年度创建任务,争取无星创星、有星加星,继续保持星级档案室和星级场所总量在无锡市各区县中的领先地位。 五是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贯彻落实国宗局、中宣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并从中谋取利益;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倡导文明敬香;加强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努力维护佛教道教清净庄严形象。 六是弘扬宗教文化和开展宗教慈善事业。大力弘扬优秀宗教文化,打造宗教文化精品项目,指导市佛教协会、巨赞法师研究会做好纪念巨赞法师诞辰110周年系列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深厚佛教文化底蕴的精品项目;大力开展宗教慈善事业,继续发挥现有平台和资源优势,利用江南弥陀村慈爱基金会、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等平台开展敬老爱老、扶贫帮困的活动,继续做好“1+5”帮扶工程,不断探索慈善新模式、新方法,打造新的宗教慈善品牌。 (三)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民宗工作水平 一是进一步加强民宗团体建设。指导市佛教协会完成换届工作,指导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建立工作制度,理顺工作关系;加大对各民宗团体的资金扶持力度;明确宗教团体的职能定位,尊重和发挥其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 二是进一步加强民宗信息工作。市民宗局、各镇(街道)、各信息直报点要进一步加强民宗信息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全面提升信息报送数量、质量和影响力,力争年内在无锡市民宗局信息管理平台的得分和名次较2017年稳中有升。 三是加强财务监管、组织财务培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定期向市民宗局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市民宗局将会同第三方机构对部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审计和检查,并不断扩大财务监管范围,提高财务监管质量;年内组织一次民族宗教工作业务培训。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审批局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收支预算情况。根据《江阴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澄财预〔2018〕12号)填列。) 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计 376.15 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预算总计各增加 376.15万元,增加 100 %。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其中:财政经常性拨款资金增加319.65万元,财政专项拨款资金增加56.50万元。 (一)收入预算总计 376.15 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376.15 万元。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 376.1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 376.15万元,增加 100 %。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2)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 0万元。 2.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预算总计 0元。 3.其他资金收入预算总计 0 万元。 4.上年结转资金预算数为 0万元。 (二)支出预算总计 376.15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45.86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 345.86万元,增加 100 %。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2.住房保障(类)支出30.29万元,主要用于公积金等。与上年相比增加30.29万元,增长100 %。主要原因新成立单位。 3.结转下年资金预算数为 0 元。 此外,基本支出预算数为319.6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319.65 万元,增长 100 %。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项目支出预算数为 56.5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 56.50 万元,增加 100 %。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单位预留机动经费预算数为 0万元。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收入预算情况。填列数应与《收支预算总表》收入数一致。 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本年收入预算合计376.15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319.65万元,占 84.98 %;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0万元;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56.50万元,占 15.02 %; 其他资金 0万元; 上年结转资金 0万元。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支出预算情况。安排数应与《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数一致。 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本年支出预算合计 376.15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319.65万元,占84.98 %; 项目支出 56.50万元,占 15.02%; 单位预留机动经费 0万元; 结转下年资金 0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总体收支预算情况。财政拨款收入数、支出安排数应与《收支预算总表》的财政拨款数对应一致。 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 376.15 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376.15万元,增加100%。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财政拨款支出安排数应与《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的财政拨款数一致,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项”级细化列示。 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财政拨款预算支出 376.1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 100 %。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376.15万元,增加100%。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类) 1.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支出 210.97 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10.97万元,增长 100%。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2.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支出110.01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 110.01万元,增加100 %。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二)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21.0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 21.07万元,增长100 %。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2.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支出 8.32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 8.32万元,增长100 %。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3.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支出0.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0.9万元,增长100 %。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 319.65 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 273.6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5.04万元、津贴补贴63.42万元、奖金62.93万元、伙食补助费4.36万元、绩效工资34.7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4.88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3.07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63万元、住房公积金21.07万元、医疗费0.50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0.00万元、退休费1.77万元、医疗费0.30万元。 (二)公用经费 45.98万元。主要包括:其他交通费用7.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8.48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反映部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 376.1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 376.15万元,增加100%。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反映部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 319.65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 273.6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5.04万元、津贴补贴63.42万元、奖金62.93万元、伙食补助费4.36万元、绩效工资34.7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4.88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3.07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63万元、住房公积金21.07万元、医疗费0.5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0.00万元、退休费1.77万元、医疗费0.3万元。 (二)公用经费 45.98万元。主要包括:其他交通费用7.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8.48万元。 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反映部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 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占“三公”经费的 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 0 %;公务接待费支出 8.0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 100 %。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支出 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支出 0 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预算支出 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 0万元。 3.公务接待费预算支出 8.00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 8.00 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预算支出 5.00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 5.00万元,主要原因新成立单位。 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预算支出8.00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8.00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反映部门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安排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安排数应与《部门收支预算总表》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数一致,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项”级细化列示。 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支出。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反映部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 50.34 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 50.34万元,增加 100 %。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反映部门年度政府采购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总额 0万元,。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共 0 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财政性资金合计 0 万元。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2018年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指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四、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单位预留机动经费:指预算单位年初预留用于年度执行中增人、增资等不可预见支出的经费。 八、“三公”经费: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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