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迁华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有关问题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9-07-10 来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为切实维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城市建设中拆迁华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因国家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需要拆迁华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单位应按照给华侨在家乡“留根”和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妥善安置。 (1)拆迁无人居住的房屋,应根据被拆迁面积的大小给予适当安置; (2)拆迁无使用权的房屋,应安置一套单间面积的住房; (3)拆迁有使用权的房屋,应根据被拆迁面积的大小和房屋所有权人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妥善安置相应的住房。 二、拆迁单位拆迁华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必须尊重房屋所有人的意愿,进行充分协商,签订拆迁协议。 补偿安置形式应当以产权调换为主。属于第一条第1项、第2项的,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属于第一条第3项的,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三、拆迁华侨、归侨、侨眷建国后用侨汇建造、购买的私有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就地或就近以相等条件的房屋安置并进行产权交换。 四、拆迁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其眷属在本市的私有房屋,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五、私有房屋所有人的华侨、归侨、侨眷身份,应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确认。 六、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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