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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国满三十年老归侨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7-10 来源:
各市(县)、区财政局、侨办: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归国华侨的关心,切实帮助归国华侨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回国满三十年老归侨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苏财行[2001]48号),结合无锡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回国满三十年的老归侨回原居住地探亲路费报销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回国满三十年的老归侨符合探亲规定、回原居住地探亲的,除国内段路费仍按原有关出境探亲的规定办理外,国外段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侨务部门批准,可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报销一次。原无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无法解决的,由同级侨务部门予以报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二、对回国满三十年的老归侨中不符合探亲规定的,经本人申请,同级财政、侨务部门批准,可按上述探亲标准给予报销一次回原侨居地的路费。
    三、上述报销的国外段路费,是指就近的出境口岸到探亲的目的地就近入境口岸之间的国际旅费(必须在第三地中转的,可连续计算),不包括在境外期间的城际间交通费用。报销的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四、符合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夫妇均为归侨者,可以探望各自的父母,也可探望一方的父母(如一方父母不在同一地的,只能到其中一地探望)。
    五、凡要求报销出国(境)探亲路费的归侨,必须填写《无锡市老归侨出国(境)探亲路费报销申请表》(一式五份),样表附后。
    六、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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